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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数据立法促进创业创新

互联网IDC圈3月14日报道:3月5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正式出炉,“国家大数据战略”被写进了备受关注的“十三五”规划纲要(草案)。对此,全国人大代表汪宏坤,盘古智库学术委员、优客工场创始人、中国科协全委委员毛大庆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提出了“启动数据立法,使大数据资产促进创业创新”的建议。毛大庆表示,“当前,大数据已成为国家基础性战略资源,是未来的核心竞争力,创业创新的发展离不开可靠的数据系统的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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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数据立法的必要性

基础数据往往来源于不同的部门或机构,但由于法律法规的缺位,导致数据共享的范围边界仍未明晰,政府部门职能权责仍未明确,很多数据有意公开但不敢公开,从而产生‘信息孤岛’和数据壁垒,致使我国很多数据资源往往以“保密”为由被束之高阁。信息缺乏共享、系统缺乏整合、数据缺乏加工等问题普遍存在,导致大量重复劳动而浪费社会资源,反过来使数据可信度与准确性下降,也影响了创新性研究甚至决策的精确性。

共享经济时代,大数据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战略资源和信息资源,对创业创新的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战略意义。而且我国正处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关键时期,迫切需要大数据共享对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支撑作用。

针对大数据立法的几点建议

第一,加强有关大数据的各类法律法规建设,将大数据定义为知识产权的表达形式。共享的前提是保护。大数据立法的要旨,是要在技术利用与价值保护之间取得一个合理的平衡点。一方面,需要保障数据的主权。目前我们已有较为完善的针对国家秘密的国家保密法以及一些针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一些部门的法规,但缺少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专门法律,但尚没有涉及个人隐私保护和商业秘密保护专门的法律,因而总体来说,约束力不足。这些在宏观层面上直接关系到大数据应用以及大数据的数据安全。因此需要制定专项条款,保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的数据资源。还应弥补关于数据所有、数据采集、存储、使用权责方面法律的空白,一方面为政府开放数据扫清政策障碍,另一方面还可推动商业数据交易走向规范。

第二,在立法的同时,尝试大数据的分阶段、分类别共享。保护的目的是共享。对于公共数据,建立不能公开的负面清单以及开放标准,从数据源头上划出底线,从而形成开放的数据共享文化,并使其制度化,引导各部门制定自身的数据开放计划。并由政府牵头大数据专家建立专项小组,确定数据公开的优先级,评估数据开放工作的指标,建立定期反馈机制,并对民众的数据共享诉求及时回应。

第三,充分利用“互联网+”手段,建立、完善数据开放门户网站与云服务平台。这方面美国政府的”一站式数据下载网站“Data.gov”和“一站式云计算服务门户“Apps.gov”给了我们很好的启示。之前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大多设有各自的网站(总数约2.4万个),使用者为了找到所需信息,首先要了解政府机构的职能,然后再逐个寻找,最终找到所需信息非常困难,而且信息支离破碎,内容不完整。此外,不同机构、网站发布的数据格式各异,使用极其不便。为解决上述难题,美国政府于2009年5月21日宣布实施“开放政府计划“(Open Government Initiative),同时开通了旗舰级项目——”一站式“政府数据下载网站Data.gov以及“一站式云计算服务门户“Apps.gov”。只要不涉及隐私和国家安全的相关数据,均需全部在该网站公开发布。Data.gov的上线意味着美国政府数据仓库的正式建立,通过几年的运营,目前之两个平台已成为运行稳定、更新及时的整体开放网络平台,在公开政府信息、工作程序和决策过程的同时,积极鼓励公众交流和评估。在增进政府信息的可及性、强化政府责任的同时,也增进企业与各级政府间的合作,最终推动政府大数据管理向开放、协同、合作迈进。

综合,我们应针对各类领域的大数据,加大政府支撑力度,完善各方法律体系,加强国内国际交流合作,逐步形成一套系统的科学的理论体系,在完善立法的前提下实现大数据资源共享,最终实现促进我国创新资源共享发展的目的。


网页标题:启动数据立法促进创业创新
转载源于:http://cdweb.net/article/sdoej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