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建设,税务稽查局在打击虚开骗税的专项行动中,为突破案件,某些检查人员持《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向移动通信运营商(中国移动、中国电信等)查询已知案件相关人员(如税务登记信息中的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等)的移动电话记录,通过通话记录筛选确定被查对象的实际控制人和其他案件涉嫌人员,然后对这些人员进行询问,以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进行定性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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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安建站搭建服务,24小时服务热线:13518219792,官方网址:www.cdcxhl.com问题来了,检查人员是否有权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通话记录呢?从《税务检查通知书(二)》的依据来看,似乎是有权的。该文书制作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五十七条,该条明确规定,“税务机关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其他当事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有义务向税务机关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如果把通话记录视为“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情况”(事实上,通话记录确实也可能涉及相关情况),税务机关当然就有权向移动通信运营商进行查询。但是,检查人员可能忽略了另一个问题,通话记录还有另一个非常重要的权利属性,那就是公民的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以下简称(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也依据《宪法》作出了相同规定,“电信用户依法使用电信的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对电信内容进行检查。”上述两个法条对公民的通信秘密作出了特殊保护,并明确规定只有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有权对公民的通信情况进行检查。如此看来,答案似乎很清楚了。但也还是有不同的观点,
成都网站维护公司有人认为,通话记录只涉及跟谁通话,并不涉及通话内容,不属于《宪法》和《电信条例》所规定的通信秘密,不应当受到特殊保护,税务检查人员还是有权依据《征管法》五十七条进行检查的,果真是这样吗?对于这个问题,其实也已经有明确的答案。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如何理解宪法第四十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电信条例第六十六条问题的交换意见》(法工办复字【2004】3号)中明确答复,通话详单(也就是通话记录)清楚地反映了一个人的通话对象、通话时间、通话规律等大量个人隐私和秘密,是通信内容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宪法》保护的通信秘密范畴。至此,答案已无可辩驳。税务检查人员无权查询涉税案件相关人员的移动通话记录,税务检查人员持《税务检查通知书(二)》向移动通信运营商查询通话记录属越权执法,运营商有权拒绝提供相关资料,即使取得了通话记录,也属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名称栏目:如何查询通话记录(查询通话记录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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